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贷款转借违法 借钱需量力而行

中媒在线6月21日讯 近日,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,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,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借款人同意返还借款本金、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。

  贷款转借引纠纷

  2017年5月3日被告李某向张某借款25万元,张某分两次从银行贷款10万和15万元后转账给李某,李某也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给张某,均约定利息两分。2022年4月张某以被告李某未还本付息为由,将张某诉至法院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李某借得上述两笔借款后,共计向原告张某还款26.8元。

  借款合同无效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民间借贷中,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。本案中,原告向被告出借的25万元资金来源于其向银行贷款,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,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,本案被告李某已偿还原告张某26.8万元,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,该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于无效条款,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两分利息没有法律依据。考虑到张某借给李某是出于朋友间的帮忙,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,李某同意再支付张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.5万元。

  借钱需量力而行

  法律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,以集中体现对行为的否定态度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)第十四条规定: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:(一)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,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……”。2020年8月和12月两次对上述规定修改时,取消了“高利转贷”“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”的规定,放宽了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标准,体现了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的严格否定态度。依照修改后的规定,不仅在诉讼中减轻了借款人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,而且即便转贷行为没有牟利,也因为具有规避金融监管、扰乱金融秩序的性质,而不认定其效力。因此,借钱给他人时,必须为自有资金。如果出借人贷款到期,借款人无力还款时,出借人既要作为原告向借款人主张债务,又可能会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。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,但遇到借钱时,不仅要量力而行,更应避免逾越法律红线。(金沙、胡芷滢)

发布时间:2022-06-21 16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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